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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瑞灵动增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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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静瑞灵动增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静瑞灵动增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发布通知的方式增加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销售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
为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经本基金管理人审慎评估,决定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自2025年1月2日起将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随附请见本基金管理人与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达成的基金销售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条款摘要。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基金代销业务使用的代销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05818116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木樨地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行号:305100001016
代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欢迎广大合格投资者垂询、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静瑞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
附件一: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摘要
静瑞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 静瑞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710号2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8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507室
法定代表人: 余小波
乙方: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二、销售代理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销售代理协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二)销售代理协议的目的
本销售代理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及其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业务正常运行,
保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人”或“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代理协议的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销售代理协议。
(四)销售代理协议适用的业务范围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之间订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整体协议,凡甲方委托乙方代销某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均适用本协议,甲方与乙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就某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业务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修改或者予以进一步明确。但本协议的签署并不代表甲乙双方已就甲方旗下全部私募基金的销售自动形成代销业务关系。本销售代理协议具体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代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基金合同》、销售和宣传资料等)的制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清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分配,投资人的服务,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终止与财产清算等。
三、销售代理业务的安排
(一)综述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由甲方委托的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2、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该注册登记机构颁布的最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3、甲方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之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时代理销售某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
(1)乙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2)乙方应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在销售私募基金过程中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识别投资人身份,核对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投资人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投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基金账号、联系方式等)与交易记录。
(3)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调查。
5、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及《基金合同》等规定,确定自己的销售策略、业务流程,办理销售代理业务。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私募基金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性宣传和销售政策。
6、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募集义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要求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乙方在向投资人推介私募基金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甲方做出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甲方不因委托乙方代理募集销售而免除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及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等相关责任;但如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附件一中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及其他适当性义务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因乙方而蒙受损失或被监管处罚的,乙方应当相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甲方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应明确乙方与甲方投资者不存在投资管理的法律关系,投资者无权要求乙方对其代理销售的甲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兑付。本协议中与基金投资者相关的条款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列示或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甲方公告的方式列示,双方应充分告知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
7、乙方若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 乙方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 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 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6) 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8、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对甲方及私募基金进行的宣传、推介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本协议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乙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私募基金。
9、推介材料应由甲方制作,甲方应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甲方对上述材料拥有完整和排他的版权;乙方作为专业代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善意理解并向投资者合理解释甲方制作的推介材料内容。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制作的推介材料中的关键素材(如文字、图片、视频等)自行制作与合作代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相关的推介材料,关键素材的范围不应超出甲方制作的推介材料中全部素材的范围,乙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不改变原意的合理范围内对推介材料进行美化、修订,以使推介材料更符合合作代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实际需求,但该等推介材料应在使用前发予甲方审阅、确认。
10、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代理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慎调查并获取相关文件。同时,乙方有义务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销售代理业务的监督和审慎调查并提供相关文件。
11、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独立决定拒绝受理任何一笔或任何一段时间内的所有通过乙方进行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使甲方确认乙方具备销售相关私募基金或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并有权每年对乙方的前述资格和能力进行回访。
(二) 甲乙双方对相关业务人员的授权
为实现甲乙双方之间相关业务信息的传递,甲乙双方应分别对其业务人员做出有效授权。
1、甲乙双方应分别事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或通过补充协议的约定,载明各自有权发送、确认相关业务信息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定人员”)及各指定人员的权限范围、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包括人名章和业务章)及授权生效时间。
2、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授权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相关业务章。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授权通知后应回函确认。
3、任何一方对于授权通知内容的任何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对方。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修改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相关业务章,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对方。修改方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时起生效。
4、任何一方不得否认其指定人员发送或确认的相关信息的效力,但如果一方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定人员的授权,并且按照前款约定已经生效,则对于此后该信息发送或确认人员无权发送或确认的通知,或超权限发送、确认的通知,不承担责任。
(三)业务申请的受理
1、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要求受理投资人提交的业务申请,严格审查客户的申请材料,对其完备性、表面真实性及表面合法性负责。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负责印制《基金合同》,并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制定并告知乙方甲方旗下基金销售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供乙方参考(甲方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乙方负责完成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签署风险揭示书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在签署基金合同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满后,乙方可以指令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在募集期结束后以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以《基金合同》原件委托给第三方物流的日期为准),乙方负责将资产委托人已签署的、须由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合同》原件寄回甲方。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自行制作有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业务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客户资料变更等业务申请表,并保证这些表格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特别地,乙方应确保账户类表单、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应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获取要素。
4、在募集期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和基金开放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客户信息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测评问卷的电子版或原件或签署流水),以便甲方办理相关备案和产品信息更新手续。
5、乙方在受理投资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时,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要求严格审查投资人的申请材料,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向客户要求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将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及普通投资者。了解投资人的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将适当的私募基金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并进行风险提示,制作客户资料表,并对相关证明材料、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备查。客户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乙方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私募基金或者提供服务。
6、乙方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交易数据,由注册登记机构对乙方接受的申请进行最终确认。注册登记机构对某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予以确认并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将确认信息及时通知投资人。对于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的业务申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投资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7、乙方应按照《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配合甲方完成客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如甲方应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法规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或因其他业务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有关客户的涉税信息,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给予其他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8、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乙方应确保乙方客户签署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所使用的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要求,并向甲方及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应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身份信息、签约序列号、签约时间等。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客户办理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等事宜,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数据及信息传输
1、乙方应按照私募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要求执行数据及信息的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完整、准确。
2、乙方应保证传输给甲方及私募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资料与投资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保持一致。对因乙方过错造成传输投资人资料不一致、不完整给投资人所带来的不便由乙方负责解释。
3、对于数据传输中出现的差错、延误等,甲乙双方应本着为投资人负责的态度尽快积极配合,磋商解决。但若该差错或延误是由某一方的过错造成,并且经双方及时处理仍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投资人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五) 资金交收
1、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专户(“清算资金专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并配合乙方代销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核实上述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定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金结算的代销资金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乙方代销业务中的销售结算资金的往来通过此账户办理,包括投资人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资金、认购和申购退款、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资金或其他回款等。如乙方变更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上述资金的往来和交收相关事宜,须严格按照甲方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执行,按时、足额划拨相应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将资金做内部非法轧差处理。在资金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投资人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甲乙双方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5、乙方应根据甲方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将甲方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清算确认后的认购资金、申购资金划付到甲方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资金专户中。乙方没有及时将客户认购资金、申购资金按时足额划往甲方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资金专户,由此给私募基金或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甲方向私募基金、客户或其他第三方赔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甲方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的赎回资金、分红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乙方负责将收到的客户赎回资金、分红资金及在乙方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中经甲方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清算确认的认购、申购应退款等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地划付到投资人结算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赎回款项、分红款项及各类退款后未能在法律法规、私募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至投资人结算账户的,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六) 账户信息的核对
1、投资人由于认购、申购、赎回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交易行为所引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其最终数据的确认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并以投资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设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中的数据为准。乙方可定期与甲方核对乙方所销售代理的投资人的账户数据。
2、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投资人账户信息记录错误,从而导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或本协议另一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差错处理
1、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减少出现差错的机率,特别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及监察。
2、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认可后制定明确可行的基金销售业务差错处理办法及惩罚措施以保证因乙方录入漏单、录入错误、数据传输错误等原因引起交易差错时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由于乙方的业务差错给相关当事人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由此造成甲方或甲方私募基金的任何损失或甲方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
3、甲方和乙方应互相配合对方执行对业务差错的处理。对于业务差错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应当以甲方的决定为准。
(八)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现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截止本协议生效日前,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作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
2.甲方为依法设立,具有发行私募基金资格的法人主体,甲方提供的私募基金合法合规。
3.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具有有效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法人主体,如发生业务许可证届满等无法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在乙方开展销售业务后,如因乙方的销售活动违反了监管机构的规定,导致销售业务的开展受到影响,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双方均已取得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的内部授权。
四、市场营销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加大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二)销售活动
1、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商制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市场营销策略和销售计划,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销售计划的实施。
2、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对销售人员做好培训,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投资人确认投资某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前,乙方应将《基金合同》提供给投资人阅读,并应由专人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向投资人作解释说明。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公开出版资料;
(2)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 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4) 海报、户外广告;
(5)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 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 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 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5、乙方可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在乙方公司网站、移动客户端(APP)等推介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代销合作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但宣传推介资料应事先提供予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亦有权不时对上述平台中展示的甲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提出合法的修改要求。
6、根据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制定某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
7、若因乙方自身系统功能限制或者销售业务特殊规定,导致甲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销售活动或销售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须对客户进行特别说明或配合甲方进行相应的通知。因此而发生的投资人纠纷由乙方负责解释或赔偿。
(三)销售活动限制
甲乙双方在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人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恶意贬低同行;
7、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 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客户服务
(一)乙方应建立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建立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1、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承担为投资人持续服务的责任,并协商制订详细的客户服务标准。甲方配合乙方共同完成投资人持续服务的工作,为乙方的客户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2、乙方应指派专人加强对客户服务人员的培训,使其正确了解甲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的基本情况。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上述培训活动。
3、如乙方客户服务人员无法解答投资人咨询的问题,则须将问题及时反馈给乙方总部相关人员,由乙方总部负责处理;如乙方总部仍不能解答的问题,可向甲方相关人员寻求帮助解答。
4、乙方须妥善处理投资人的查询、咨询等相关事宜。
(二)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向投资人提供必要的服务,使投资人能够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取相关的信息;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提供投资人有权知晓的相关信息。上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投资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应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该持有人的账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数量等项目的查询。
2、及时以有效方式真实、准确、完整、一致地向投资人提供甲方提供的《基金合同》、重要事项临时通知等披露信息,供投资人查询,并保证该等信息披露的时间或频率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定期以有效方式将甲方提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各类报告及其他相关资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地提供给投资人,并保证该等信息披露的时间或频率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生投资人投诉时,甲乙双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投诉各负其责。乙方应及时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等事项并进行相关安排,如相关问题、争议、纠纷系由乙方的原因导致的,乙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通知甲方,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甲方;如涉及甲方责任的,乙方应协助客户联系甲方处理。
(四)乙方在业务终止前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本着为私募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配合甲方做好交接和投资人服务工作。
六、业务资料的管理
(一)业务资料的制作和提供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基金合同》等文件。
2、对于甲方提供的《基金合同》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乙方应及时通过有效途径真实、准确、完整、一致地提供给投资人,并保证投资人在签署《基金合同》前有充足的时间阅读。
3、乙方不得擅自制作或修改甲方提供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和资料用于宣传推介或作其他用途。
(二)业务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采取有效方式获取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2、对于投资人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格原始凭证、客户的身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资人与乙方签署的各类协议等文件,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妥善保存。
3、乙方在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客户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以提供识别客户
4、上述所有业务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妥善保存,保存期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5、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业务资料进行查阅。在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应监管部门的指令,要求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给予反洗钱业务必要的支持和配合。